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菀婷 代理人 廖繼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柏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匯款明細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700元,則為何請求債務人返還欠款361,000元?請提出各筆欠(還)款明細資料及說明(以附表方式呈現)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所匯款之帳戶係債務人指定之釋明文件。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有明文規定,故本件借款若未約定清償日期,則請提出催告債務人還款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