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2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于家富選任辯護人李偉誌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108年度易字第125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家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于家富於民國111年3月7日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25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56號判決,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