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7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31,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