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昇達鋁鑄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4,49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