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22號

原告亞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德

被告方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747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0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029元,此裁定已於114年5月1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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