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聲減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風化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民國91年7月18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31條第2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