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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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九二年執字第四六二一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九一○○二二八四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再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被告之刑罰,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均無著,致無法代為執行被告之刑罰。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六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各一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二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月七日甲○ 博己 九十二執字第四六二一號函文一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北檢茂隱九十二執助一四二一字第七七八五三號函文一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查詢被告在監在押資料一紙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育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