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82號原告 余哲全 (原名: 余銘彬 )被告 洪睿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睿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睿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藍盡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