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4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45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英峰 指定辯護人 杜俊謙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英峰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英峰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涉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衡有為逃避重刑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前於100年間曾因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經法院論罪科刑,自承因經濟上原因再為本案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製造毒品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即維持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之判決)在案,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古瑞君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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