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17號原告 楊琇雯 被告 黃啟華
魏子傑 劉建富
吳品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計算式:40萬元+19萬元+5萬元=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