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德蘭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悅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8萬4000元,及自112年1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1月29日星期一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