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林秀章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被告 薛碧葉
林永明
楊林紅妹 林秀俊 林秀賢 沈玉芳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楊林紅妹、沈玉芳、林秀賢、林秀美於辦理繼承登記後,應與被告薛碧葉、林永明、林秀俊就坐落重測前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辦理解除套繪管制。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依原告主張及提出之證據,尚無法審酌其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值,而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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