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39號聲請人 張長發 非訟代理人 曾大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益智 等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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