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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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茂良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
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茂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茂良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4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03、11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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