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74號原告 鄭安利 被告伊特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OSESELIANADEBORA訴訟代理人SHMARIAHUNADAV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原告於110年6月2日至6月9日是否排例、休假而未上班?6月10日至6月16日是否請假未上班?其請假之假別為何(原告如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請假,請提出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之診斷證明書到院)?另原告於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期間有無超過30日?繕本請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