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78號原告 姚桂蘭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被告 鄭琇雲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院受理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係被告
指示同案被告 王志文 提供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指示同案被告王志文、 羅偉恩 提領被害人 陳為荃吳甄嬉 遭詐騙之款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78號、第19917號、第23110號起訴書可佐,是本案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與原告遭詐騙之犯罪事實無關。㈡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以111年度偵字第17250號追加
起訴書,將被告收購 陳曜琦 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後,轉交詐欺集團,原告遭詐欺集團詐騙後,匯入陳曜琦之上開帳戶之犯罪事實,追加至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刑事案件,然因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79號為公訴不受理確定,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7250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9號判決可佐。㈢是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犯罪事實,與本院受理111
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無關,且原告所指之犯罪事實,已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林軒鋒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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