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勝豐木材行即林 李秀媚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廿七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原告屆時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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