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世和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7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世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於證據欄補充「警員 李傳毅 職務報
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孫世和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
行罪。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
公權力,應予尊重,竟以倒車衝撞之方式攻擊到場執行公
務之警員,顯見其目無法紀,無視公權力,蔑視警員之執
法尊嚴,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實值非難,兼衡
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扣案之手指虎及鐵棒2枝均非違禁物,且與本案妨害公
務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7284號
被告孫世和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溪口鄉潭肚寮23號之2
居新竹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世和與 田湘意 二人於民國108年6月30日20時許,在新竹
縣○○鄉○○路000巷00號橘子園飲食店,酒後與 沈豐裕 、
姜義全 二人發生爭執,孫世和與田湘意二人基於傷害之犯意
,孫世和持手指虎、田湘意徒手,共同毆打沈豐裕、姜義全
二人,孫世和另毆打 傅順芬 ,田湘意另毆打 李柔蓁 ,致沈豐
裕受有顏面多處撕裂傷、右上肢撕裂傷、四肢及軀幹多處擦
挫傷等傷害,姜義全受有右臉部挫傷及鼻部深層撕裂傷、右
手挫傷等傷害,傅順芬受有顏面撕裂傷及右上肢多處鈍挫傷
等傷害,李柔蓁受有雙上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業
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經他人報警後,孫世和駕
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搭載田湘意逃逸,於同日20時59分
許,行經新竹縣○○鄉○○村000號前,見兩輛警車前後包
夾,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倒車衝撞車號000-0000號警車
,致該警車右前保險桿脫落及右車燈破損,以此方式對於公
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孫世和再駕車逃往同村
7鄰121號前,因該處為死巷而棄車逃逸,警方當場逮捕田
湘意,並扣得手指虎及鐵棒2枝。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田湘意供述情節相符,復有警
方行車紀錄器翻拍相片、警車車損相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檢察官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嚴瑜道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