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9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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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茲發現本院民國100年4月28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繕情事,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 林家詮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家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上揭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林家詮」之記載,核係「林家銓」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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