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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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對人 薛宇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債權移轉之事實,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中山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戶籍址,該址現由臺北市帽蓆編織業職業工會占有使用中,此有中山分局於民國103年8月2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中山分局訪查紀錄表2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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