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1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07年12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36至41頁)存卷可佐,依上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碧惠
法官王沛雷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胡文蕙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