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惠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88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1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四季優美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及隨便果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00000000)之乳酸菌酵素青梅壹盒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惠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84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5月22日確定,107年5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四季優美」及「隨便果」商標(聲請書漏載「四季優美」之商標)之乳酸菌酵素青梅1盒(106年度保管字第990號),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查本件被告鄧惠中犯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841號緩起訴處分書所載之行為後,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5日施行,而依上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並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本案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次按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於後法優先於前法、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商標法前揭規定相對於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841號被告鄧惠中違反商標法案件,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檢察官於106年4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106年5月22日確定,嗣於107年5月21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841號偵查卷宗、106年度緩字第194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之乳酸菌酵素青梅1盒,係屬仿冒「四季優美」、「隨便果」商標之商品,且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巫志勇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各1份、被告於雅虎拍賣網站所刊登拍賣頁面畫面、收據1紙、上揭仿冒商品照片3張、查獲照片5張、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2頁、第24至29頁、第31頁、第38至42頁、第45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作為聲請沒收之依據,容有疏誤,然本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自無礙本院核准聲請之合法性,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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