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209號債權人 紀水木 債務人 林添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14209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94年1月20日│98,800元│94年1月21日│AM0000000│├──┼────────────┼───────────┼───────────┼───────────┤│002│94年1月28日│95,200元│94年1月29日│QG0000000│├──┼────────────┼───────────┼───────────┼───────────┤│003│94年1月10日│48,500元│94年1月11日│A0000000│├──┼────────────┼───────────┼───────────┼───────────┤│004│94年2月10日│38,000元│94年2月15日│UA0000000│├──┼────────────┼───────────┼───────────┼───────────┤│005│94年2月28日│123,200元│94年3月2日│PC0000000│├──┼────────────┼───────────┼───────────┼───────────┤│006│94年2月10日│138,500元│94年2月15日│AW0000000│├──┼────────────┼───────────┼───────────┼───────────┤│007│94年1月30日│92,300元│94年2月1日│I00000000│├──┼────────────┼───────────┼───────────┼───────────┤│008│94年2月28日│115,300元│94年3月2日│CI0000000│├──┼────────────┼───────────┼───────────┼───────────┤│009│94年2月28日│59,200元│94年3月2日│NC0000000│├──┼────────────┼───────────┼───────────┼───────────┤│010│94年2月28日│112,000元│94年3月1日│AP0000000│└──┴────────────┴───────────┴───────────┴───────────┘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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