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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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07號原告 周蔚霖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弘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原告於本院追加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惟其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民事庭後,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如於移送民事庭後,為當事人之追加,即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9年度訴字第579號刑事程序中,對該案被告楊弘宇、 楊竣傑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楊弘宇、楊竣傑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7,527元,而該案就楊竣傑部分諭知無罪判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駁回原告對 楊峻傑 之附帶民事訴訟,僅就被告楊弘宇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嗣原告於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追加被告楊竣傑,並請求與被告楊弘宇連帶給付。原告前對楊峻傑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既已經本院刑事庭駁回確定,並非移送民事庭範圍,則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再追加 楊俊傑 為被告,而為當事人之追加,即應預納裁判費。又原告就追加被告楊峻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07,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限期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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