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9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洪宥榆 (原名: 洪靖琇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洪宥榆(原名:洪靖琇)於1.民國108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11.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8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66,21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97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10年度司促字第9697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宥榆(原名│自民國一百一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166213元│:洪靖琇)│年一月十日起││點七一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洪宥榆(原名│自民國一百一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3979元│:洪靖琇)│年一月十日起││點七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宥榆(原名│自民國一百一十│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66213元│:洪靖琇)│年二月十一日起││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洪宥榆(原名│自民國一百一十│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979元│:洪靖琇)│年二月十一日起││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