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6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46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告 丁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柒仟零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柒仟零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簽立之4份信用貸款契約書(薪轉集推專案)第15條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21、29、37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⑴106年5月22日、⑵同年6月12日、⑶同年11月21日及⑷107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⑴30萬元、⑵100萬元、⑶30萬元、⑷25萬元,兩造並簽訂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分別為:⑴自106年
5月22日起至113年5月21日止、⑵自106年6月12日起至
113年6月11日止、⑶自106年11月21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⑷自107年5月9日起至114年5月8日止,均約定自借款撥付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機動利率即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分別加週年利率⑴5.92%⑵5.92%、⑶5.92%、⑷1.93%計算(被告違約時分別為週年利率⑴6.98%⑵6.98%、⑶6.98%、⑷2.99%),嗣後原告調整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當時原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另約定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時取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5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詎上開4筆借款被告均僅攤還本息至108年7月4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尚分別積欠原告借款本金⑴22萬4,496元、⑵75萬6,681元、⑶24萬3,273元、⑷21萬2,645元未給付。總計被告積欠143萬7,0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依4份信用貸款契約書之第10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薪轉集推專案)、臺幣放款利率查詢、放款帳卡(年金戶本息)等件為證(本院卷第9至55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256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靜茹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
┌─┬────┬──────┬───────┬─────┐│編│欠款名目│計息本金│計息期間及適│違約金││號││(新臺幣)│用之週年利率│(新臺幣)│├─┼────┼──────┼───────┼─────┤│1│信用貸款│22萬4,496元│自108年7月5日│1,200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98││││││%計算。││├─┼────┼──────┼───────┼─────┤│2│信用貸款│75萬6,681元│自108年7月5日│1,200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98││││││%計算。││├─┼────┼──────┼───────┼─────┤│3│信用貸款│24萬3,273元│自108年7月5日│1,200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98││││││%計算。││├─┼────┼──────┼───────┼─────┤│4│信用貸款│21萬2,645元│自108年7月5日│1,200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9││││││%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