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 黃義育 相對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曾譯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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