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一0一年度聲字第四二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惠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一○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惠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九四五四○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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