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被告 李光藴 再審原告 劉春素
廖于清 廖于萱 以上三人代理人 楊詠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行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被告之姓名「 李光蘊 」應更正為「李光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滿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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