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 廖泰雄 再審被告 李光蘊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1,615元,且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295元,並扣除已繳交之1,000元後,補繳剩餘之裁判費4,295元(計算式:5,295-1,000=4,29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2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李昭融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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