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935號債權人 石江彩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莉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同法第9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所請求原因事實係主張請求債務人給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中之應由債務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新台幣玖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惟參前揭法條規定,債權人應向該判決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而非經由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膺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