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28號上訴人 張良旭 被上訴人 趙憲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2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胡修辰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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