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加盟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21號原告 林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被告雙向文化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惟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王筱涵 律師
陳雅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加盟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