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榮勝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榮勝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街由東往西即往萬壽路1段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7時32分許,行經萬壽路1段與自由街口,欲左轉萬壽路1段往桃園區行駛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適有由 李金燕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自由街由西往東即福興街分向行駛至此,見狀閃避不及,致李金燕受有左膝蓋擦傷及右手腕骨折等傷害。案經李金燕提出告訴,因認被告詹榮勝涉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詹榮勝所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李金燕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何宇宸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