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青翰(原名吳青峯)選任辯護人袁曉君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青翰明知其同意擔任址設桃園市○鎮區○○路○○○號1樓「好讚便當店」掛名負責人,竟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前某時許,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對址設桃園市○○區○○路○○號2樓「 呂秀麗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呂秀麗及該事務所員工 楊淑惠 提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告訴(渠等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部分,業經本署以106年度偵字第2328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
106年10月26日,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對 梁玉竺 、 陳瑩彬 提告本件詐欺得利罪嫌。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6年度偵字第23287號、107年度偵字第18105號案件(下稱前案)偵辦上開案件,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09年7月7日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