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苗簡字第51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大舞台」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台幣參仟貳佰柒拾元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多寡、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之時間長短、擺設機臺數量,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秩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大舞台」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另扣案之賭資新台幣3,270元,為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
(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327號被告甲○○男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11號居桃園縣八德市○○街2巷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竟自民國99年4月10日起,以每月新台幣(下同)1千元之代價,向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 張淑卿 (另為緩起訴處分)租用由張淑卿經營管理、位於苗栗縣後龍鎮○○路39號2樓之「頂峰休閒館」場地,擺設賭博性電動機具「大舞台」一台於該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利用上開機台,由不特定之顧客,每次投入硬幣10元,再依機台上之圖案押注,賭客若押中,可獲得倍數不等之現金,賭客未押中,則投入之硬幣歸甲○○所有,以此方式賭博財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於同月22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大舞台」電動賭博機具1台、IC板1塊及機台內之賭資共3,270元。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甲○○之自白。
2.共同被告張淑卿之自白。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後龍分駐所臨檢紀錄表一份。
4.頂峰休閒館之商業登記抄本一份。
5.查獲現場照片一份。
6.扣案之「大舞台」電動賭博機具1台、IC板1塊。
7.扣案之賭資3,270元。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被告甲○○與張淑卿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甲○○以一擺設電動賭博機具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扣案之「大舞台」電動賭博機具1台、IC板1塊及賭資共3,27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檢察官李基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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