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3號111年度訴字第642號111年度訴字第728號111年度訴字第742號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訴字第280號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112年度訴字第422號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訴字第692號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憲輔佐人蔡雅如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939、2116、2117、2243、2267、2573、2648、2671、27
13、2714、3034、3035、3036、3081、3119、3523、3585、3642、3766、3767、4583、4700、4701、4834、5018、5019、5020、5067、5371、6204、6503、6622、7612、8108、8312、8763、92
76、9449、9478、10033、10469、1055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112年度偵字第285、514、1118、1571、1880、2430、277
0、2788、3148、3479、3920、3921、3922、3923、4049、、447
3、4474、4475、5755、6630、6631、6796、11874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47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18876、3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寅○○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寅○○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503、662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未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1,009,360、344,844元、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634,376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264,105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寅○○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至110年4月13日間之某日至同年12月26日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張○○、陳○○、蕭○○等人所組成之以網際網路架設TrustGlobal投資平台網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性質為代償信用卡逾期、美金等詐術,誘使不特定投資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組織內部成員提領匯入款項以獲利為目的,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三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人),寅○○並負責依指示設立空殼獨資商號,並提供其本人及空殼獨資商號帳戶之金融帳戶供作被害人匯入詐欺贓款使用,再由其本人或其指示之人,自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內提領或轉匯匯入款項之工作,寅○○並可獲得自提領之款項1%計算後其中6成之報酬。寅○○、張○○、陳○○、蕭○○(張○○、陳○○及蕭○○所涉犯嫌部分,均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使用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以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寅○○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委由不知情之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虛設空殼獨資商號「益發企業社」,寅○○再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分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永豐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後,寅○○並提供上開3組益發企業社之金融帳戶及其本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贓款。嗣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間,使用不詳電子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以架設TrustGlobal投資平台網站、並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等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附表二「轉帳/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轉帳或匯款附表二「轉帳/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轉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寅○○親自或指示附表二「提領人/轉帳人」欄所示之人前往提領或轉帳,再將提領之款項扣除報酬後轉交給蕭○○或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經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報警,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李○○、吳○○、黃○○、游○○、李○○、彭○○、王○○、衛○○、王○○、莊○○、劉○○、葛○○、陳○○、陳○○、唐○○、林○○、陳○○、張○○、楊○○、郭○○、劉○○、陳○○、潘○○、彭○○、乙○○、王○○、謝○○、楊○○(原名:楊○○)、林○○、黃○○、陳○○、許○○、鄭○○、蔡○○、施○○、黃○○、鄭○○、曾○○、馮○○、洪○○、王○○、蔡○○、呂○○、張○○、邱○○、蔡○○、吳○○、林○○、江○○、范○○、鄭○○、蔡○○、郭○○、林○○、呂○○、桑○○、蔣○○、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呂○○、癸○○、庚○○、陳○○、劉○○、許○○訴由 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梁○○、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王○○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賴○○、巳○○、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壬○○、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子○○、丑○○、辛○○、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丁○○、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林○○、郭○○、蔡○○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陳○○、楊○○、方○○、王○○、張○○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劉○○、周○○、楊○○、王○○、許○○、姜○○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林○○、林○○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林○○、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為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是為起訴(或公訴)不可分原則,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於起訴所指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範圍內予以審究。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係一個訴訟客體,故檢察官就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其他部分與起訴部分均屬有罪,且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未經起訴部分,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二編號14、27、29、31、33、78、83、107所示之告訴人部分,依各該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可知,附表二編號14之告訴人黃○○尚有於110年8月24日3時17、33分許、8月31日13時53分許、10月4日9時45分許,陸續匯款3筆新臺幣(下同)30,000元、1筆9萬元;附表二編號27之告訴人張○○尚有於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匯款1筆42,135元;附表二編號29之告訴人郭○○尚有於110年10月29日22時56分許、10月30日23時36分許、11月2日0時43分許,陸續匯款3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31之告訴人劉○○尚有於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號33之告訴人王○○尚有於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匯款1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78之告訴人陳○○尚有於110年9月16日15時40分許、9月24日14時21分許、10月18日17時59分許、10月27日15時26分許、10月29日16時15分許,陸續匯款1筆100,000元、1筆10,000元、1筆40,000元、2筆10,000元;附表二編號83之告訴人楊○尚有於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號107之告訴人蔡○○尚有於11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10月1日16時1分許、10月15日16時39分許、10月25日15時49分許,陸續匯款1筆50,000元、1筆30,000元、1筆20,000元、1筆38,000元,檢察官均漏未載明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中,雖有未當,然該等部分因與業經起訴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27、29、
31、33、78、83、107所載犯行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詳如後述),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已就檢察官漏未記載部分詢問被告寅○○及辯護人,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防禦、辯論之機會,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二、被告所犯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皆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4、204頁),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至本判決其餘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號、第1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證人即被告本人以外之人於警詢未經具結部分之供述,均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而為之證述,依上規定,於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涉及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仍得作為證據,自屬當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本院訴480號卷三第49至176、201至212、215至276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陳○○、蕭○○、梁○○、李○○、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他8972號卷一第311至315頁、偵18876號卷四第3至14、15至21、23至30、31至36頁、偵1939號卷第84至87、94至95頁;偵1939號卷第102至104頁、偵18876號卷四第55至63頁;偵18876號卷四第39至43、45至48頁、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頁;他8972號卷一第47至54頁、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他8972號卷一第255至257頁、他8972號卷三第77至80頁;他8972號卷三第39至47、85至91頁)、證人即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職員楊○○、簡○○於警詢之證述(本院訴480號卷一第51至52頁;本院訴480號卷一第59至60頁)大致相符,並有甲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3至249頁)、乙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1至159頁)、丙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1至370頁)、丁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0774300號卷第28至7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4008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份(偵3642號卷第14至17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6月6日作心詢字第111053110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份(偵3036號卷第205至225頁)、被告之診斷證明書4份(偵1939號卷第45、46頁、偵2243號卷第55、56頁)、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2243號卷第50頁)、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至7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2921、2922、2923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偵3036號卷第228至230頁)、被告之 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月10日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47頁)、陽明醫院111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48頁)、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08646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之歷次商業登記抄本1份(偵2243號卷第47至4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偵18876號卷三第151至156頁)、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04728號函暨益發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61至105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0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112年7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6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瑟事字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嘉字第1121250338號函暨被告寅○○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日嘉南司字第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477至490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永豐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9至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93至194頁)、檢察官113年度蒞字第2638號補充理由書暨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訴728號卷第347至378頁;訴742號卷第351至382頁;訴455號卷第343至374頁)及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佈施行,於同年0
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未區分洗錢行為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多寡,法定刑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又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亦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是依本件被告經本院認定所犯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之情形下,所科之刑即不得重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最重本刑即「7年有期徒刑」;修正後則以1億元為界,分別制定其法定刑,將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洗錢行為,提高法定刑度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1億元之洗錢行為,則修正為法定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經本院認定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以上,是若以法定最重本刑之比較下,應係新法之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顯然輕於舊法之有期徒刑7年,且依前述舊法下,被告所科之刑不得重於有期徒刑7年,就新舊法於未適用任何減刑規定之情形下,舊法下所科之刑之上限為7年有期徒刑,是適用舊法之結果,依據刑法第35條之規定,較為不利被告,是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㈢至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16日修正,於同年月31日經總
統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加重事由,就該條第1項其餘各款規定並未修正,該修正對被告本案犯行並無何有利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12日制定,於同年月31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3章「溯源打詐執法」規定(即第43條至第50條)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併予敘明。
二、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取財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須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刑事判決意旨即明。經查,本案被告本訴係於111年8月3日起繫屬於本院,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案件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是本案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係於110年1月12日即經施以詐術,並於同年7月19日匯款至本案丁帳戶,係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自應於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被害部分論處。至起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惟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本院訴480號卷三206頁),且此部分犯罪事實,已於起訴書載明甚詳,與其已經起訴且有罪之加重詐欺、一般洗錢部分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補充諭知該部分所犯法條,而使被告、辯護人得以辯論表示意見,未造成突襲,本院自得加以審理。
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其餘附表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就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其中雖有數次匯款行為者,然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係對告訴人、被害人以相同之理由對其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被害人陸續匯款處分財物,故應認被告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復侵害同一法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論以接續犯。至公訴意旨雖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彭○○及彭○○部分論以數罪,然依告訴人彭○○及彭○○於警詢中之證述可知,告訴人彭○○被害之金額係其委由告訴人彭○○代為匯款,告訴人彭○○自身所受損害之部分,並未匯款至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中,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告訴人彭○○及彭○○被害部分,被害之財產法益應屬相同,並為同一行為,應僅以一罪即足評價,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敘明。
四、查被告本案雖未親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然被告係於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前揭方式誆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後,而提供本案甲、乙、丙、丁帳戶收受款項,並再由其本人親自或指示其餘同案被告蕭○○、張○○等人前往轉帳或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予陳○○轉交上游,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彼此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本案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目的,是被告與陳○○、蕭○○、張○○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其餘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被害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114所示不同告訴人、被害人間財產法益,共114次,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113年7月31日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條文中,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並就該條所稱詐欺犯罪,於第2條第1款明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而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亦規範較輕刑罰等減刑規定之溯及適用原則。從而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罰之減刑原因暨規定者,於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故行為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訊時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揭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故於員警、檢察官未行警詢、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情狀,縱被告祇於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至辯護人雖於本案中為被告主張本案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而被告係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始就本案犯罪事實為自白之表示,然係因被告於本案偵查之初,即遭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懷疑被告私吞詐欺財物,而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委託他人砍傷被告,且傷勢程度嚴重並持續入院治療,於傷後更對於本案案情經過之細節皆已不復記憶,並於本訴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後未到庭,才經偵查檢察官請承辦員警至被告入住治療之醫院對案情為詢問,被告則皆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等情,有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2243號卷第57至58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2921、2922、2923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偵3036號卷第228至23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月10日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7頁)、陽明醫院111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8頁)存卷可證,是本訴及後續追加起訴之偵查檢察官固因被告身體疾病之因素未再傳訊被告,即將案件起訴,而使被告未能有就本案犯罪事實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而依本案卷內事證,本案中僅有本訴部分,曾有被告於警詢之供述,而被告於該次警詢中,亦未明確表達否認犯行之意,且係因身體疾病尚未恢復,於存有認知障礙之情形下,僅就員警之詢問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是卷內並未存有被告於警詢或於偵查中即已明確表示否認本案犯行之主張,本院審酌被告之身體疾病因素,尚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又依前開判決意旨,為免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自以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仍符合偵審均自白之條件,然上開詐欺犯罪防制條例減刑規定,尚要求被告須繳回犯罪所得,而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犯罪所得(詳後續沒收說明),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則表示:被告現無能力繳回犯罪所得等語(本院訴字第480號卷三第206頁),是本案雖被告符合偵審自白之條件,然未能繳回其犯罪所得,仍未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然其為圖本案詐欺集團允諾之利益,無視近年詐欺案件頻傳,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損失慘重之情形,竟接受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設立空殼商號,而以之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以利收受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並擔任提領車手及指示其他同案共犯擔任提領之工作,足見其價值觀念有誤,所為應予嚴厲非難,且考量本案犯罪規模之龐大,而被告迄今均未能賠償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自難為有利被告之量刑因子,本院併審酌告訴人、被害人受損害之金額,作為量刑之考量因素。惟念及被告雖就本案犯行之細節雖不復記憶,然與辯護人商討後依卷內事證仍選擇坦承本案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犯行前未有其他前案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兼衡被告自陳家中尚有父母親、由其姐姐擔任其輔佐人,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仍無工作能力,持續治療及復健中等情,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0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112年7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6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瑟事字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嘉字第1121250338號函暨被告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日嘉南司字第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477至490頁)在卷可參而作為量刑參考資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暨告訴人陳○○、郭○○、楊○○、劉○○、邱○○、王○○、梁○○、姜○○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案量刑所表示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73至175、275至27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本案所犯數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然被告另涉其餘詐欺案件,業已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有經檢察官起訴然尚未繫屬審理中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被告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之,本院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九、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76、第34812號移送併辦等部分(即告訴人蔡○○、林○○、彭○○、王○○、劉○○、被害人韓○○),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即附表二編號69、59、36、52、71、93)告訴人、被害人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同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與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解釋,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依共同被告張○○於偵查中之證述:益發企業社是同案被告蕭○○要被告去辦理的空殼商公司,它的目的只是在於開設金融帳戶,被告的薪水是提領總金額之1%繳給我們,其中6成給出本子的人,提領車手拿2成、我拿2成等語(偵1939號卷第84至87、94至95頁)、共同被告蕭○○亦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成立益發企業社,是要用益發企業社開設帳戶去收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匯入之款項後會有「志哥」陳○○通知我,我再告訴被告去提款,被告提款後再將錢交給「志哥」,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我們總共拿1%,其中被告可以拿0.6,我跟張○○可以各拿0.2等語(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頁);同案被告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於集團內是負責提領款項,通常是張○○指示被告,被告再指示我去領款,如果一張卡領50萬元,會給我0.4至0.6%的報酬,會去統計我們提領的總額後發薪水等語(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又經本院詢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上開共同被告所證述被告本案報酬計算方式是否有所爭執,被告、辯護人亦均表示並不爭執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6頁),而經本院確認本案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款項,均已經提領完畢,並無未及提領之情形,而本案中告訴人最後匯款日期為110年11月4日,距離被告因遭同案被告懷疑侵吞詐欺所得而遭砍傷日期為110年12月26日,而有所差距,尚無被告已遭懷疑侵吞款項而無從自本案詐欺集團領取報酬之疑慮,則依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彼此印證及被告並不爭執以此計算其犯罪所得之方式、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確已遭領取,而被告係於110年12月26日遭他人砍傷等節,自可認定被告應受提領之相對應報酬,並該計算方式應以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金額之0.6%作為其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小數點四捨五入,至被告雖有親自提領部分,因無從認定被告是否因此得重複獲得報酬,自應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僅以0.6%計算),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經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經警示後,帳戶內之金額並
經圈存,迄至查詢基準日之113年10月31日止,皆無人申請或為推算可領取之順位得依「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而申請返還款,而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現存款項分別為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44,844元等情,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永豐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9至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93至194頁)在卷可查,又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已經提領或經轉匯至其餘帳戶,亦有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交易明細紀錄可證,是可認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現存之金額亦非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並同為洗錢財物,而係來源不明之款項,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
㈡然本院依照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至75頁)可知,益發企業社係被告於110年4月13日經申請核准設立之獨資商號,而非與他人合資所開設。是被告於益發企業社設立後更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申辦本案甲、乙、丙帳戶,被告並提供以自己名義申辦之丁帳戶用於收受詐欺贓款等情,亦有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可證,又被告之辯護人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被告主張:被告對於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如何處理沒有意見,亦不主張本案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因本案帳戶實係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來收受詐欺贓款所開設的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4至205頁),是確可認定本案
甲、乙、丙帳戶確係被告依指示設立益發企業社後,且除申辦本案甲、乙、丙帳戶,被告並再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丁帳戶,以收受本案詐欺集團所騙取之詐欺贓款,為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專供作為洗錢、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經依蓋然性權衡後,當可認上開來源不明之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44,844元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而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均已列為警示帳戶,其中丙帳戶更於110年11月16日經永豐商業銀行銷戶後轉掛其他應付款項待被害人申請發還,並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將由金融機構依開戶資料聯絡被告協商處理剩餘款項事宜,亦即,縱使被告並未持有本案甲、乙、丙、丁帳戶,該帳戶仍僅為被告所得支配(但不得自行領取或移作他用),公訴檢察官更於本院審理中主張聲請沒收上開來源不明之款項(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5頁),本院自應依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剩餘之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44,844元均宣告沒收之。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3、6622號追加起訴意旨中就其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經查:被告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
3、6622號附表編號2、3、6所示之部分,前已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39、2243、2648、3034、3035、3036、3
081、3642、4700、4701、4834、5018、5019、5020、5067、537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起訴書(下稱前案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0號),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參。又觀諸前案起訴書,其中附表編號28、32、30之告訴人張○○、劉○○、郭○○,即與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告訴人部分相同,上開追加起訴書又繫屬在後,是此部分事實,顯屬重複起訴,並經公訴檢察官表示:請本院依法判決等語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1頁),並無侵害公訴權之疑慮,是上開追加起訴書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爰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戊○○、陳○○、吳○○、朱○○、李○○、顏○○、黃○○、周○○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移送併辦,經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嘉杏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甲帳戶益發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帳戶益發企業社台新商業銀行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丙帳戶益發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807-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帳戶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轉帳/匯款時間(實際入帳時間)轉帳/匯款金額(新臺幣)轉帳/匯款帳戶提領人/轉帳人證據出處備註主文欄1李○○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匯款27,820元至丙帳戶,惟該筆款項實係同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匯款,與交易明細不符,應予更正)110年10月21日15時31分許10,000元丙帳戶蕭○○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0頁)⒉告訴人李○○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41至142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4至115頁、第140頁、第143至144頁)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⒌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李○○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許27,820元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1至32頁)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47頁)⒊告訴人李○○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46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6至119頁、第145頁、第149至150頁)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吳○○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初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債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6日15時43分許10,000元丙帳戶蕭○○⒈告訴人吳○○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3頁)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反面至153頁)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3頁反面至154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0至121頁、第151頁、第155至156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吳○○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0日向被害人吳○○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分期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被害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10日14時8分許10,000元丙帳戶寅○○⒈被害人吳○○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4至35頁)⒉被害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⒊被害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⒋被害人吳○○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9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2至123頁、第157頁、第160至161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黃○○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4日10時45分許40,000元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6頁)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4至125頁、第164頁)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林○○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9日12時14分許50,000元丙帳戶不詳⒈被害人林○○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7頁)⒉被害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至166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63頁)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29日12時16分許50,000元丙帳戶7游○○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7日向告訴人游○○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7日22時21分許5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游○○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1至42頁)⒉告訴人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3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1至132頁、第171至175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6至67頁、第227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7日22時22分50,000元甲帳戶8李○○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10日19時14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李○○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9至40頁)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8頁)⒊告訴人李○○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68至170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8至130頁、第167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彭○○、彭○○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8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後查卡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經由其家人彭○○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8日19時29分許28,09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彭○○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3至46頁)⒉告訴人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9頁)⒊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78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3至134頁、第177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4)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王○○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1月1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1月1日20時2分許5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7至49頁)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2至183頁)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1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5頁、第180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1月1日20時4分許5,700元甲帳戶11衛○○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衛○○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5日16時23分許28,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衛○○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1頁)⒉告訴人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5頁)⒊告訴人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8至189頁)⒋告訴人衛○○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7至188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6至137頁、第184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王○○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3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3頁)⒉告訴人王○○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91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8至139頁、第190頁、第192至193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莊○○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4日向告訴人莊○○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0日20時30分許41,73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莊○○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3035號卷第105至107頁)⒉告訴人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12頁)⒊告訴人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5號卷第108頁、第110頁)⒋告訴人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5號卷第111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5號卷第113至116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0至104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黃○○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3日17時22分許35,000元丁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3081號卷第4至5頁)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37至39頁)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40至51頁)⒋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35至36頁、第52頁)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3081號卷第31至33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16至26頁)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27至30頁)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8至15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8月24日3時17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8月24日3時33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8月31日13時53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4日9時45分許90,000元乙帳戶15伍○○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31日向被害人伍○○介紹認識「 陳緒紅 」及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被害人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3日17時2分許1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被害人伍○○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1939號卷第14至15頁)⒉被害人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21頁)⒊被害人伍○○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7至33頁)⒋被害人伍○○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2至26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939號卷第19至20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16至17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劉○○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5日15時39分許10,000元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劉○○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偵3034號卷第10至11頁)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21頁)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17至21頁)⒋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22至23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4號卷第15至16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13至14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黃○○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1月2日9時46分許2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2243號卷第14至15頁)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6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243號卷第16至22頁、第27至28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9至34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呂○○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5日向告訴人呂○○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1年8月28日14時35分許3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呂○○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3642號卷第21至23頁)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49頁反面)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642號卷第27至44頁、第52頁、第54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18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葛○○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2日向告訴人葛○○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1年9月22日15時3分許5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葛○○110年11月22日、23日警詢筆錄(偵4700號卷第9至13頁)⒉告訴人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28頁、第30頁反面至31頁、第32頁反面、第36頁)⒊告訴人葛○○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00號卷第23至25頁)⒋告訴人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26頁)⒌告訴人葛○○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37至39頁)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0號卷第40至41頁)⒎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5至17頁)⒏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8至20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9日15時54分許100,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30日14時23分許10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1日9時3分許10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4日9時22分許100,000元甲帳戶20陳○○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繳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4日0時29分許5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2至16頁)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偵4701號卷第38頁、第40至42頁)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至49頁)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頁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50頁)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701號卷第29至36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24至25頁、第28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75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8月27日0時6分許50,000元乙帳戶110年8月27日0時7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8月27日23時2分許21,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9日14時43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9日14時51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9日15時0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4日1時53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4日1時58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4日2時13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4日2時14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4日2時35分許5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4日2時37分許25,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28日19時22分許50,000元乙帳戶21陳○○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0日21時1分許28,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7頁)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51頁反面)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52頁反面至57頁)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1號卷第37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梁○○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9日向告訴人梁○○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31日14時14分許3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梁○○110年12月6日、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4834號卷第18至22頁)⒉告訴人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31頁、第33頁)⒊告訴人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834號卷第39頁、第41至43頁)⒋告訴人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834號卷第23至29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73至80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81至83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30,000元乙帳戶23唐○○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唐○○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10日19時39分許27,665元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唐○○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5018號卷第11至12頁)⒉告訴人唐○○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8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8號卷第16頁、第19至20頁)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4至15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林○○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債務可賺取佣金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2日19時10分許1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林○○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4頁)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記帳資料1份(偵5019號卷第39至40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32至33頁、第35至37頁)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20日21時54分許10,000元丙帳戶110年11月4日11時51分許27,730元丁帳戶25葉○○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葉○○聯繫,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為清償貸款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7日19時2分許16,540元乙帳戶不詳⒈被害人葉○○111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6至19頁)⒉被害人葉○○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⒊被害人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至55頁)⒋被害人葉○○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41至47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10日22時5分許10,0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1日19時5分許12,000元丁帳戶26陳○○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1月3日透過Pairs派愛交友網站、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並佯稱以該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1月3日6時17分許3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21頁)⒉告訴人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34頁、第88頁)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59頁、第61頁)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60頁)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9號卷第56至57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張○○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4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6日16時52分許48,93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7日、9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11至20頁)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85頁反面、第87頁)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77至87頁)⒋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88至91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3頁、第51至52頁、第104至105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⒎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8)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42,135元丙帳戶110年10月13日14時43分許49,648元乙帳戶28楊○○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5日21時10分許2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1至22頁)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3頁)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3至94頁)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2頁、第95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4頁、第53至54頁、第106至107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9)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郭○○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9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9日22時56分許5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3至24頁)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7頁)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6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東園街 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5頁、第55至56頁、第108至109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30日23時36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11月1日1時25分許50,000元乙帳戶110年11月2日0時43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11月3日1時22分許30,000元乙帳戶30古○○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被害人古○○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被害人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1月1日1時34分許2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被害人古○○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6至28頁)⒉被害人古○○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5020號卷第98至99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6至47頁、第57至60頁、第110至111頁)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1月2日22時57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11月3日2時20分許30,000元乙帳戶31劉○○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劉○○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3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劉○○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9至30頁)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0至101頁)⒊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2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8頁、第61至62頁、第112至113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2)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1月1日8時28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1年11月1日8時30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1年11月1日8時32分許30,000元乙帳戶32陳○○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10月7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1月1日8時41分許15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32至35頁)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⒊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9至50頁、第63至64頁、第114至115頁)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王○○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2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50,000元丁帳戶不詳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5日、6日、24日警詢筆錄(偵5067號卷第4至8頁)⒉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頁反面、第16頁反面)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至16頁)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67號卷第12至13頁、第18至35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3至46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6至48頁)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1至42頁)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38至40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4日14時35分許15,0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13日19時59許10,000元甲帳戶110年11月3日21時8分許27,000元乙帳戶34賴○○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4日、5日間向告訴人賴○○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30日14時11分許150,000元丁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賴○○110年11月21日、23日、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少連偵60號卷第39至47頁)⒉告訴人賴○○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07至109頁)⒊告訴人賴○○提出之手書記帳資料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頁)⒋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至113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少連偵60號卷第7至8頁、第98至104頁)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60號卷第60至94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27,730元丁帳戶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55,460元丁帳戶35潘○○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1日向告訴人潘○○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11日21時28分許28,13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潘○○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8至10頁)⒉告訴人潘○○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18至19頁)⒊告訴人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20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12至17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41至44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29日20時48分許29,8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29日20時50分許20,0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29日20時52分許20,000元丙帳戶36彭○○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0日14時48分許27,820元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彭○○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22至23頁)⒉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30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24至28頁)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巳○○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2日向告訴人巳○○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7月22日21時2分許50,000元丁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852號卷第18至24頁)⒉告訴人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41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52號卷第26至29頁、第32至39頁)⒋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100至102頁)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7月22日21時4分許5,988元丁帳戶110年11月4日14時26分許27,730元丁帳戶38壬○○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17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壬○○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6日17時5分許3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壬○○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7872號卷第2至3頁)⒉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單據、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97至98頁、第100至102頁)⒊告訴人壬○○提出之土地銀行、元大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警7872號卷第51至58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872號卷第59至96頁、第103至105頁)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⒍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12至35頁)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16日16時42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17日15時44分許150,000元丁帳戶110年9月20日12時2分許30,000元丁帳戶110年10月14日14時48分許250,000元丁帳戶110年10月29日14時6分許30,000元丙帳戶39子○○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子○○於110年7月20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協助償還債務可分紅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8日15時33分許50,000元丁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子○○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8493號卷第2至4頁)⒉告訴人子○○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警8493號卷第24至25頁)⒊告訴人子○○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頁)⒋告訴人子○○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至31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8493號卷第13至19頁、第32頁)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493號卷第49至111頁)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8月28日15時36分許50,000元丁帳戶110年8月28日15時38分許17,826元丁帳戶40癸○○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初某日發布紙本廣告,告訴人癸○○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Global001」之人及申請帳號,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1日11時29分許28,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癸○○110年12月3日、11日警詢筆錄(警2571號卷第16至18頁)⒉告訴人癸○○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⒊告訴人癸○○提出之TrustGlobal廣告文宣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571號卷第19頁、第21至26頁、第29頁反面)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15日21時41分許29,000元甲帳戶41丑○○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7日向告訴人丑○○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3日18時40分許1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丑○○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1511號卷第2至5頁)⒉告訴人丑○○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交易明細1份(警1511號卷第26至27頁)⒊告訴人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2至34頁)⒋告訴人丑○○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7至46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1511號卷第47至62頁)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2己○○○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5日向告訴人己○○○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7日10時49分許70,528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己○○○110年11月19日、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8051號卷第21至29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051號卷第30至35頁)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3至8頁)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60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7日10時55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7日22時45分許27,566元甲帳戶110年9月9日16時59分許27,701元甲帳戶110年9月9日22時22分許27,701元丙帳戶寅○○110年9月10日14時30分許50,000元甲帳戶不詳110年9月10日14時31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11日21時30分許27,641元丁帳戶110年9月13日18時0分許27,651元乙帳戶110年9月14日18時59分許55,620元乙帳戶110年9月14日22時15分許83,430元丁帳戶110年9月15日11時33分許27,840元丙帳戶110年9月20日14時20分許111,440元丁帳戶110年9月24日11時25分許10,000元丙帳戶110年9月24日21時37分許278,900元丁帳戶110年9月30日16時31分許500,000元丁帳戶110年10月1日19時20分許365,040元丁帳戶110年10月6日11時4分許223,680元丁帳戶110年10月7日18時43分許56,020元丙帳戶蕭○○110年10月8日14時30分許1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4日22時5分許12,0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19日14時59分許196,420元丁帳戶110年10月20日13時50分許83,460元丁帳戶110年10月20日18時50分許77,893元丁帳戶110年10月21日11時2分許139,950元丁帳戶110年10月22日14時51分許97,230元丁帳戶110年10月23日13時44分許97,580元丁帳戶110年10月26日15時24分許181,220元丁帳戶110年10月29日20時23分許134,016元丁帳戶43辰○○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辰○○於110年6月16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10日21時34分許4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辰○○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警645號卷第20至21頁)⒉告訴人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45號卷第43頁)⒊告訴人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45號卷第44至51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45號卷第22至35頁、第52至53頁)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4辛○○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間某日向告訴人辛○○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14日10時34分許104,288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辛○○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7092號卷第2至5頁)⒉告訴人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092號卷第33頁、第34頁反面)⒊告訴人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5至36頁)⒋告訴人辛○○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1至34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7092號卷第14至16頁、第25至28頁)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16日10時17分許100,000元甲帳戶45乙○○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乙○○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1日18時29分許1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乙○○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4066號卷第9頁)⒉告訴人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4066號卷第10至11頁)⒊告訴人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066號卷第12頁)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066號卷第31至36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066號卷第29至30頁)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9日13時47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27日15時41分許10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27日15時45分許20,000元乙帳戶110年11月4日13時59分許27,730元丁帳戶46丁○○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13日向告訴人丁○○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2日16時6分許28,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丁○○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902號卷第14至15頁)⒉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902號卷第16至17頁)⒊告訴人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902號卷第18至25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902號卷第27至31頁)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2日16時7分許20,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22日16時8分許20,000元乙帳戶47卯○○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卯○○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5日11時58分許30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卯○○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413號卷第2至4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13號卷第11頁反面至16頁)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21日19時24分許100,000元甲帳戶48庚○○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5日向告訴人庚○○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5日18時22分許3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庚○○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7612號卷第5至8頁)⒉告訴人庚○○提出之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7612號卷第59頁)⒊告訴人庚○○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612號卷第64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612號卷第54至58頁、第60至63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13日18時46分許30,000元甲帳戶49甲○○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甲○○於110年10月1日下載APP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13日17時25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被害人甲○○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8822號卷第2至3頁)⒉被害人 張家涵 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8822號卷第116頁)⒊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822號卷第107至113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滿州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822號卷第99至106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0丙○○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8日向告訴人丙○○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13,865元丁帳戶不詳⒈告訴人丙○○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4300號卷第46至47頁)⒉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49頁)⒊告訴人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300號卷第50至52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300號卷第54至60頁)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21至45頁)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徐○○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5日向告訴人徐○○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2日8時57分許77,444元丁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徐○○111年4月10日警詢筆錄(警4542號卷第4至5頁)⒉告訴人徐○○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8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542號卷第46至51頁)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7449號函暨寅○○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9至44頁)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2王○○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9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0日9時20分許3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1至23頁)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76號卷第105至107頁)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08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6頁、第43至45頁、第122至123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29日18時1分許30,000元丙帳戶蕭○○110年10月29日18時2分許30,000元丙帳戶張○○110年10月30日2時5分許30,000元甲帳戶不詳53謝○○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謝○○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購買信用卡債權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5日18時48分許3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謝○○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4頁)⒉告訴人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14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7頁、第46至47頁)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4陳○○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7月12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3日19時0分許38,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47至248頁)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69至271頁)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73至289頁)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51至265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1日6時57分許1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28日21時55分許50,000元甲帳戶55楊○○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0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4日13時46分許1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97至99頁)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131至149頁)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3至159頁)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9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87頁、第101至129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8月26日11時16分許90,000元丁帳戶110年9月7日20時46分許23,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9日11時4分許10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9日11時5分許4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20日11時27分許18,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3日19時30分許35,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7日9時54分許10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7日9時55分許4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3日11時24分許98,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3日18時31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3日18時32分許27,5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5日0時50分許100,000元甲帳戶56方○○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方○○於110年7月23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6日11時15分許10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方○○11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15至216頁)⒉告訴人方○○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2頁、第234至235頁)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4頁、第236至240頁)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5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18至231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8日10時49分許10,000元乙帳戶57王○○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4日透過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王○○聯繫,佯稱以「TrustGlobal」網站信貸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4日12時11分許3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169至175頁)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3至205頁)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5至207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177至201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4日12時13分許25,000元甲帳戶110年11月4日12時42分許13,865元丁帳戶58張○○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3日向告訴人張○○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10日14時23分許2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張○○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42至47頁)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56頁、第61頁)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50至51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48至49頁、第64至83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9林○○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6日14時4分許5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8108號卷第13至21頁)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93至100頁)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108號卷第107至151頁、第157至159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33至44頁)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45至66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67至92頁)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25至29頁)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偵字第8108號追加起訴書、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8月27日14時32分許50,000元丁帳戶110年9月6日10時48分許30,000元丙帳戶110年9月7日13時28分許50,000元丙帳戶110年9月16日14時58分許50,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16日15時18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16日17時53分許30,000元丙帳戶110年9月19日13時14分許10,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23日13時16分許50,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24日19時12分許50,000元丁帳戶110年10月1日16時31分許30,0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1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28日20時15分許20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29日11時49分許130,0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29日12時15分許250,000元丙帳戶60楊○○(原名:楊○○)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中旬透過YAHOO網站發布廣告,告訴人楊○○於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美金儲值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4日15時59分許3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楊○○110年12月24日、27日、31日警詢筆錄(偵8312號卷第21至36頁)⒉告訴人楊○○提出之台新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8312號卷第77至119頁)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312號卷第59至75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53至57頁)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45至47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37至39頁)111年度訴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83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4日6時1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29日19時25分許30,000元丙帳戶110年9月29日19時36分許30,000元丁帳戶110年10月1日13時6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日13時9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日13時16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日13時18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1日13時20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8日16時1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8日16時12分許5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8日16時16分許50,000元乙帳戶61方○○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7日向告訴人方○○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費用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3日13時23分許300,000元丁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方○○111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8763號卷第27至28頁)⒉告訴人方○○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偵8763號卷第41頁)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51至52頁)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49至50頁、第53至64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763號卷第31至33頁、第39頁、第69頁、第177頁)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763號卷第267至300頁)111年度訴字第642號(111年度偵字第8763號追加起訴書)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3日13時46分許300,000元丁帳戶62黃○○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9日15時49分許2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黃○○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偵9449號卷第39至46頁)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87至89頁、第97頁、第105頁)⒊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49號卷第75至83頁、第91頁、第95至109頁、第119至165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449號卷第35至37頁、第167至185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219至221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111年度訴字第728號(111年度偵字第9449號追加起訴書)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9日15時54分許1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15日13時54分許28,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23日19時10分許15,000元丙帳戶
63郭○○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30日14時57分許3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郭○○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9276號卷第9至11頁)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85至97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276號卷第59至83頁、第99至101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15至48頁)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49至57頁)111年度訴字第742號(111年度偵字第927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8月30日15時0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6日19時30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7日10時5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7日20時50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7日20時57分許2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26日14時8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26日14時10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28日9時52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28日10時2分許30,000元甲帳戶64林○○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6日向告訴人林○○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6日21時27分許27,96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0至41頁)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43頁)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3772號卷第42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7日21時41分許42,015元甲帳戶65黃○○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黃○○於110年9月25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5日19時46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0日、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62至66頁)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71頁)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72至75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68至70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2)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6陳○○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5日16時27分許1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08至109頁)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17至120頁)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10至114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3)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8月28日19時14分許18,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13日17時43分許28,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23日10時40分許28,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21日10時53分許1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30日13時30分許5,000元甲帳戶67許○○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許○○於110年10月6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83,880元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許○○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22至124頁)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28頁)⒊告訴人許○○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30至132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25至127頁)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4)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6日12時54分許55,920元乙帳戶68鄭○○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2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還信用卡分用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14日16時0分許100,000元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57至158頁)⒉告訴人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3至175頁)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2頁反面)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9至161頁)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5)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9蔡○○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1日23時9分許10,000元丙帳戶蕭○○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4至48頁)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54至56頁)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9至61頁)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6至59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49至53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6、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13日11時17分許50,000元甲帳戶不詳110年10月13日11時20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11月2日16時3分許10,000元甲帳戶70施○○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8日向告訴人施○○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8日21時18分許1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施○○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88至189頁)⒉告訴人施○○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3至195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0至192頁)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7)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28日21時19分許1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30日21時20分許7,760元乙帳戶71劉○○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劉○○於110年8月26日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6日12時12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被害人劉○○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33至134頁)⒉被害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0頁)⒊被害人劉○○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41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35至139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8、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8月30日6時52分許1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4日9時4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10日8時4分許30,000元丙帳戶寅○○72黃○○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30日10時25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2至143頁)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6至147頁)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44至145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9)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3日22時9分許50,000元甲帳戶73鄭○○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鄭○○於110年10月1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1日23時55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76至177頁)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83至184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78至180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0)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3日22時22分許29,000元甲帳戶74曾○○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9日向告訴人曾○○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9日14時39分許1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曾○○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96至197頁)⒉告訴人曾○○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06頁)⒊告訴人曾○○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13頁)⒋告訴人曾○○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13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8至201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1日11時44分許10,000元乙帳戶75馮○○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30日向告訴人馮○○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30日18時47分許27,873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馮○○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76頁)⒉告訴人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⒊告訴人馮○○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⒋告訴人馮○○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77至82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2)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30日18時45分許50,000元丙帳戶76洪○○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8日向告訴人洪○○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Global001」之人及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3日13時51分許56,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洪○○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87頁)⒉告訴人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03至105頁)⒊告訴人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1頁)⒋告訴人洪○○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0頁、第102頁、第106至107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88至96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3)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7日10時40分許55,620元乙帳戶110年10月6日11時57分許16,776元丙帳戶77王○○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5日15時21分許3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8至150頁)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56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1至154頁)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4)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8陳○○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4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10日17時37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陳○○111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15至26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14號卷第27至35頁)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⒍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5)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14日13時21分許1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16日15時25分許100,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16日15時40分許100,000元丙帳戶110年9月16日16時31分許10,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17日11時25分許10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24日14時21分許10,0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2日9時52分許10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6日14時48分許5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10日8時10分許1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5日19時38分許10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8日17時59分許40,000元丙帳戶蕭○○110年10月19日13時11分許10,000元乙帳戶不詳110年10月19日16時19分許1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27日15時26分許1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29日16時15分許10,000元丙帳戶79劉○○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劉○○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4日13時37分許110,512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劉○○111年4月1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53至55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514號卷第49至51頁、第57至59頁)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6)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7日21時49分許112,040元乙帳戶110年10月18日13時49分許56,180元乙帳戶80許○○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許○○於110年7月17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8日14時12分許100,000元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許○○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1118號卷第90至94頁)⒉告訴人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119至122頁)⒊告訴人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18號卷第122至123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118號卷第99至114頁、第133至136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23至32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85至87頁)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33至84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7)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8日18時8分許10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25,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29日13時22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29日13時28分許25,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29日13時55分許100,000元丙帳戶110年9月29日14時53分許100,000元丙帳戶110年9月29日15時6分許10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29日16時56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29日17時6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29日18時1分許30,000元丙帳戶110年9月29日18時9分許30,000元丙帳戶81劉○○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1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31日13時25分許50,000元丁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劉○○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1至13頁)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77至78頁)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79至83頁)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70至76頁、第85至86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21至38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39至41頁)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8)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3日13時30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3日13時31分許2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2日15時1分許50,000元丙帳戶蕭○○110年10月12日15時12分許30,0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13日12時18分許45,000元乙帳戶82周○○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周○○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周○○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5日16時46分許50,000元丁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周○○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4至20頁)⒉告訴人周○○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100至101頁)⒊告訴人周○○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101至110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91至99頁、第113至126頁)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9)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5日16時50分許50,000元丁帳戶110年9月25日16時53分許40,000元丁帳戶110年9月25日17時31分許10,000元乙帳戶83楊○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及傳送APP下載連結予告訴人楊○,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3日1時54分許3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楊○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9478號卷第7至10頁)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39頁、第49頁)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1至57頁)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9至65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7至24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3至16頁)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1至5)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3日2時0分許6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8日19時4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21日17時8分許90,000元丙帳戶蕭○○110年10月23日12時25分許9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30,000元甲帳戶84蔡○○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回款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1日13時4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蔡○○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偵10033號卷第111至115頁)⒉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0033號卷第125至126頁)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0033號卷第117至123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033號卷第33至110頁)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6)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5呂○○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2日19時27分許3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被害人呂○○111年6月23日、28日警詢筆錄(偵47187號卷第41至46頁)⒉被害人呂○○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47187號卷第53至55頁)⒊被害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187號卷第57至60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187號卷第47至51頁、第61頁、第85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73至83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7至8)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3日14時48分許10,000元甲帳戶86陳○○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以該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面交現金及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7日19時53分許3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9164號卷第11至14頁)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164號卷第63至65頁、第81頁)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9164號卷第107至121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9164號卷第19至57頁、第369頁)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9至1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5日22時28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5日11時41分許10,000元乙帳戶87張○○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8日透過網路、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聯繫,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8日9時55分許2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張○○111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33至37頁)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紙(偵2430號卷第55頁)⒊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53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430號卷第39至48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8張○○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被害人張○○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得紅利云云,致被害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4日5時55分許50,000元丙帳戶不詳⒈被害人張○○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57至59頁)⒉被害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75至79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63至69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6日23時21分許27,960元甲帳戶110年10月6日23時22分許27,960元甲帳戶89邱○○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邱○○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息云云,致告訴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9日22時11分許27,890元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邱○○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81至82頁)⒉告訴人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97頁)⒊告訴人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00頁)⒋告訴人邱○○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97至100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83至96頁、第101頁、第103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14日13時31分許28,16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84,180元乙帳戶90蔡○○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初某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4日23時18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105至107頁)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115頁)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8頁)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5至118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109至113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13日19時40分許56,740元甲帳戶91吳○○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Global001」之人及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及利息云云,致告訴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7日17時37分許3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吳○○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469號卷第57至61頁)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09頁、第111至113頁)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1至115頁)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4至106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469號卷第65至93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9日19時28分許30,0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5日13時57分許1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19日15時13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25日16時20分許10,0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26日18時49分許15,000元丙帳戶蕭○○110年11月2日11時29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92楊○○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6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6日10時55分許100,000元丁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楊○○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警7996號卷第17至21頁)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115至117頁、第123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996號卷第87至111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23至48頁)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8月6日10時56分許100,000元丁帳戶110年8月19日20時25分許100,000元丁帳戶110年8月19日20時46分許100,000元甲帳戶93韓○○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4日向告訴人韓○○介紹下載「全球信託」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18日15時5分許10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韓○○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9972號卷第7至12頁)⒉告訴人韓○○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6至19頁、第21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警9972號卷第23至119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23至138頁)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49至169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39至148頁)112年度訴字第280號(112年度偵字第31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6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14日15時41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24日14時40分許80,000元丙帳戶110年9月24日15時6分許10,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25日13時8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6日22時49分許10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26日14時19分許50,000元乙帳戶94林○○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TrustGlobal」網站,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代還帳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8日3時12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23至27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29至33頁)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20日11時6分許14,000元甲帳戶95林○○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Global」網站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2日23時7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林○○110年12月4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35至37頁)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59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39至47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6林○○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9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7日8時59分許19,543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0號卷第41至49頁)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0號卷第61至63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0號卷第51至57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日11時2分許33,285元乙帳戶110年9月27日13時34分許33,372元甲帳戶110年9月29日9時54分許27,890元甲帳戶97江○○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6日向告訴人江○○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6日19時14分許1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江○○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3921號卷第45至47頁)⒉告訴人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1號卷第113至117頁)⒊告訴人江○○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1號卷第119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1號卷第51至111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8月31日21時33分許20,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8日1時41分許20,000元甲帳戶110年9月11日12時2分許10,000元丙帳戶98范○○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底某日向告訴人范○○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9日14時55分許100,000元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范○○110年11月10日、19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45至67頁)⒉告訴人范○○提出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93頁)⒊告訴人范○○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09頁)⒋告訴人范○○提出之LINE群組記事本內容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99至107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2號卷第69至92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30日13時21分許100,000元乙帳戶99鄭○○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31日1時3分許28,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113至116頁)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129頁)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23至125頁、第131至133頁、第137頁、第141至179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2號卷第119至122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0蔡○○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3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操作定額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7日10時15分許3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蔡○○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49至50頁)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63頁、第67頁)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1至73頁)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3至75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51至61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33至35頁)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7日10時30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7日21時31分許30,000元丁帳戶101郭○○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77至79頁)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93頁)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5至97頁)⒋告訴人郭○○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7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81至91頁、第101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22日22時13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22日22時16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22日22時25分許45,254元乙帳戶102林○○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7日11時17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林○○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4049號卷第27至28頁)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049號卷第45至46頁、第48頁)⒊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049號卷第50至67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049號卷第29至43頁、第71至73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30日15時28分許2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7日15時23分許28,010元乙帳戶103呂○○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呂○○聯繫,佯稱以「Trust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30,000元甲帳戶蕭○○⒈告訴人呂○○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4473號卷第45至46頁)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3號卷第63至64頁)⒊告訴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頁)⒋告訴人呂○○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至68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3號卷第49至62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27日15時19分許30,000元乙帳戶不詳110年10月28日某時30,000元金合發國際企業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110年11月2日14時1分許,此筆款項與其他不明款項共計600,000元經轉帳至丙帳戶。110年10月30日13時55分許30,000元乙帳戶104桑○○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桑○○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儲值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8日16時52分許10,000元丙帳戶寅○○⒈告訴人桑○○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4474號卷第29至34頁)⒉告訴人桑○○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影本1份(偵4474號卷第51頁、第61頁、第67頁)⒊告訴人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75至95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4號卷第35至49頁)⒌告訴人桑○○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95至97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14日19時0分許20,000元乙帳戶蕭○○110年10月6日13時55分許20,000元丙帳戶不詳110年10月29日10時43分許30,000元丙帳戶105林○○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6日14時13分許3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13至16頁)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3至25頁)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個人頁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19頁)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20至22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31至41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7日11時10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8日10時37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9日12時38分許10,000元乙帳戶106陳○○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固定匯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3日20時13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陳○○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43至45頁)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47至49頁、第51頁、第56至58頁)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61至94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95至117頁)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30日0時14分許10,000元丙帳戶110年9月30日13時47分許1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1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19日19時17分許10,0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20日13時47分許10,0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20日14時38分許10,000元丙帳戶107蔡○○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3月間某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Global」投資平台完成每日任務可收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5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蔡○○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警4977號卷第2至5頁)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977號卷第34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977號卷第31至33頁)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21至30頁)112年度訴字第394號(112年度偵字第5755號追加起訴書)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1日16時5分許18,000元丁帳戶110年10月1日16時1分許30,0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15日16時39分許20,000元丙帳戶110年10月25日15時49分許38,000元丙帳戶108林○○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4日前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並加入會員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8月25日20時2分許5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3號卷第7至9頁)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1至23頁)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20頁)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19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3號卷第11至17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7至73頁)112年度訴字第422號(112年度偵字第6796號追加起訴書)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8月29日7時21分許30,000元甲帳戶109蔣○○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3日向告訴人蔣○○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追加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匯款3萬元至乙帳戶,與交易明細不符,並經公訴檢察官主張更正)110年09月23日20時34分許3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蔣○○111年4月15日、17日警詢筆錄(警689號卷第25至32頁)⒉告訴人蔣○○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1至53頁)⒊告訴人蔣○○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5至50頁)⒋告訴人蔣○○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1至45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689號卷第33至40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7至63頁)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5至67頁)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9至71頁)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05日7時44分許2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08日12時44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20日12時54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20日12時56分許30,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24日10時21分許20,000元丙帳戶蕭○○110年10月24日10時31分許30,000元丙帳戶110張○○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09月04日7時17分許1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686號卷第25至28頁)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43至47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86號卷第29至41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3至57頁)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9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61至65頁)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至14)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09月11日12時56分許50,000元甲帳戶110年09月06日21時45分許10,000元乙帳戶110年09月13日16時24分許10,000元丙帳戶陳○○110年09月15日10時11分許50,000元丙帳戶陳○○110年09月15日12時8分許10,000元丙帳戶陳○○111賴○○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賴○○介紹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費用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2日18時19分許10,000元丁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賴○○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偵11874號卷第13至15頁)⒉告訴人賴○○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43至45頁)⒊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至48頁)⒋告訴人賴○○提出之提出之Trust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1874號卷第37至39頁、第49至60頁)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19至23頁)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27頁)112年度訴字第692號(112年度偵字第1187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9日10時12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0日17時22分許20,000元甲帳戶110年11月4日12時51分許27,730元丁帳戶112王○○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1月1日14時53分許30,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王○○112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1至43頁)⒉告訴人王○○提出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01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741號卷第93至97頁、第105至107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3許○○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許○○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9月8日9時17分許10,000元乙帳戶不詳⒈告訴人許○○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5至49頁)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41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741號卷第117至137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61至85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8至59頁)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19日11時18分許10,000元乙帳戶110年9月24日8時46分許30,000元丙帳戶110年9月29日19時09分許30,000元甲帳戶114姜○○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姜○○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0年10月3日21時22分14,000元甲帳戶不詳⒈告訴人姜○○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4757號卷第109至112頁)⒉告訴人姜○○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55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新烏日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57號卷第141至151頁)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29至137頁)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9至127頁)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3至117頁)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113年度訴字第256號(113年度偵字第47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3日22時23分10,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10日19時58分35,000元丙帳戶蕭○○110年10月16日22時3分25,000元乙帳戶110年10月20日21時20分68,000元甲帳戶110年10月30日21時54分27,850元甲帳戶110年10月30日21時56分27,850元甲帳戶110年10月30日21時58分20元甲帳戶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