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献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咏琴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
8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因有誤算之情形,本院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關於「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萬9,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4,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曾以107年度訴字第308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為
128萬9,651元,並核算抗告人第一審應補繳裁判費1萬3,
771元,經抗告人就該裁定提起抗告,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458號裁定廢棄該第一審應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4,801元,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故本院命抗告人補繳上訴費用之本裁定理由欄所載核定訴訟標的為128萬9,651元,並核算抗告人第一審應補繳裁判費2萬656元應有違誤,顯為誤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9萬4,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部分因主文之諭知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朱慧真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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