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9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108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5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已於108年7月24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應自108年8月3日發生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佐,則抗告人之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李立傑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