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3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陳佳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8月15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000276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佳惠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新臺幣1,300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11日23時30分至100年8月12日0
時3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4段151號(虹星汽車旅館
606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經不詳姓名之應召站
人員之媒介,至臺中市○○區○○路4段151號(虹星
汽車旅館606室),而與成年男客 洪政雄 姦淫,並收
取代價新臺幣2,700元(被移送人可分得其中之新臺
幣1,3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佳惠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洪政雄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被移送人為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
職務報告、調查筆錄、現場紀錄表及照片可資佐證。
三、被移送人陳佳惠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可分得之新臺幣1,300元
,雖未據載明扣案,但既為被移送人違反本法所得之物,仍
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