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78號
原 告 吳順輝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火塗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羅東分
局民國100年8月15日宜稅羅字第1000074335號函附房屋稅課稅明
細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