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242號
原 告 林俞辰
被 告 趙小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本是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嗣被告異議,本件視為
起訴。然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新台幣589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7月15日以裁定請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之。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00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之,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