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09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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