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
被   告  邱凱平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8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5月4日下午2時27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陳柏志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柏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