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45號原告 陳慧英 被告 洪富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尚有1萬3766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
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1至14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