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茂倉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鈞院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四七號債權人即被告乙○○與債務
人日新寢具有限公司, 黃四吉 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之動產開
、梳棉機乙組(詳如假扣押執行卷查封物品清單所載)所為之執行程序,應
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於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