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廖雅玲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慧君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2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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