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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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98號聲請人 湯小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湯小康│華南銀行南│106年5月25日│5,000元│FD0000000│無││││永和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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