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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