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家催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93號聲請人 呂理胡 律師即被繼承人 江惠玲 之遺產管理人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6樓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江惠玲(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6樓之7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江惠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江惠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年7月18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地:桃園縣桃園市○○路○○○號6樓之7)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前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江惠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江惠玲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前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司繼字第23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查明無訛,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